江苏省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商投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