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商投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外商投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