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水价;擅自提高水价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