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财政等部门,建立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

农村供水实行政府定价,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价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