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