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水价;擅自提高水价的,用水户有权拒绝交纳。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