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教育宣传,将全民健身宣传内容纳入公益广告统筹规划,增强公民健身意识,弘扬健康理念。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宣传报道,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广告,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