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全民健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指导、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组织、指导群众赛事活动。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