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全民健身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人员,协调辖区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使用,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做好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