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