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在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与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