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