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市域公交一体化发展,健全公交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实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均等化;推动市域公共汽车之间以及公共汽车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线网布局、站点设置、票制票价、优惠政策、支付方式融合衔接,做到设施互联、票制互通、信息共享、支付兼容、优惠互认,深化公交都市建设。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