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车辆、客运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安全良好状态。经营者应当在公共汽车车辆和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有效良好状态。有条件的,应当在车辆上张贴、播放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