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安全作业能力。经营者应当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驾驶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发现其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驾驶工作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