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条有效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文明乘车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文明乘车公益宣传,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