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文明乘车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文明乘车公益宣传,普及安全防范知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