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营者是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承担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