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经营者是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承担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乘客乘车安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