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财政补贴能力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调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票价优惠政策并明码标价。

经营者提供定制公交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务的,可以依据市场需求以及运营成本,科学合理制定价格,并接受价格部门的行政指导。

对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学生等特殊人群实施优惠乘车的,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