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一)应急救援;(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三)举行重大社会活动;(四)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情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