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醒目的头牌、腰牌、尾牌;
(二)保持运营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三)在车厢内部醒目位置设置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乘车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
(四)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在显著位置设置温度计,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按照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
(五)设置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等爱心专座;
(六)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移动支付设备等服务设施;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车辆智能化运营调度设施,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运营数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