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经济适用、绿色智慧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