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安全便捷、经济适用、绿色智慧的原则。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