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场站和公共汽车专用油气电供配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场站包括停车场、维修保养场、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站务用房等相关设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