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汽车站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遵循同站同名、指位明确原则统一命名,一般以标准地名命名;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旅游景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副站名或者后缀名。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