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