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