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