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