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