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培训内容,实施健康科普影响力评价,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教育的激励机制,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相关职称评聘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