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健康生活方式、伤害防范能力等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健康教育,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学生主动健康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习惯,引导学生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中小学校健康教育每学期不少于四个课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