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三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利用社区宣传栏、多媒体屏幕等设施,通过设置标识标语、发放健康科普材料、举办健康讲座等方式,引导居(村)民树立科学健康理念,养成良好健康习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