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培训内容,实施健康科普影响力评价,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健康教育的激励机制,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相关职称评聘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