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活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一)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评价;(二)中医药团体或者个人表彰、奖励的评审;(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四)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的确定;(五)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