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开展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活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以中医药专家为主实行同行评议:

(一)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成果评价;

(二)中医药团体或者个人表彰、奖励的评审;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的确定;

(五)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评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