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捐献有科学研究、临床使用价值的中医药诊疗技术、文献、文物、秘方、验方的;

(二)知名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传承发展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贡献突出的;

(四)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依法设立中医药科普奖项,支持开展中医药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