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城镇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