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根据城镇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