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第三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计结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