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结果和整改第三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