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