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加强社区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基地、就业基地和公益活动基地等社区矫正场所建设,根据需要配备社区矫正执法执勤装备和信息化设施。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场所功能作用,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