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区矫正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教育帮扶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