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绿化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乡村绿化规划。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与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