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一)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二)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