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三)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四)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活动场所;(五)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等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