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

(一)集贸市场、商场、宾馆和餐厅等经营场所;

(二)候车室、候机室等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