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犬只禁入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对携犬人进行劝阻;携犬人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