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五)自然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