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二)犬只身份识别信息;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

(四)犬只近期全身彩色照片和头部正面彩色照片;

(五)自然人申请养犬的,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