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