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围绕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方式方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