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县级以上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